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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李正坤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13日 3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两被告系合伙关系。2013年11月19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昆明市XX路XX花园X幢X楼X号负X号铺面出租给原告,租期三年,租金半年一付。同日,被告收取了原告5000元押金。2014年12月,被告与甲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将商铺又出租给了甲公司。从而引发本案,法院判决原告XX。点评:合同签订后要诚实履行,否则将可能承担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