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通化XX公司与姚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民申12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通化XX公司,住所: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A,吉XX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A,男,195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B妻子),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A,吉XX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通化XX公司(以下简称深XX)因与被申请人A工伤保险待遇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5民终1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XXX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A
代理审判员 B
代理审判员 魏明远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