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跃律师合伙人律师

  • 服务地区:河南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 服务时间:00:00-23:59

  • 咨询热线:18737537165查看

  • 执业律所:河南超正律师事务所

服务地区

舞钢市XX公司与平顶山XX公司、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马跃|时间:2020年08月19日|2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舞钢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平顶山市高新XX正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平顶山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平顶山市XX公司职工。
被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理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河南XX律师。
原告舞钢市XX公司(以下简称舞钢XX公司)诉被告平顶山XX公司(平顶山XX公司)、XX公司(XX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舞钢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平顶山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顶山XX公司和XX公司共同赔偿损失68519.13元;2.案件受理费由平顶山XX公司和XX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郭X受雇于舞钢XX公司,在平顶山市湛河区××大道××小区从事绿化工作。2017年12月27日下午,郭X在恒大名都工作中,不慎坠入窨井受伤。郭X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该案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豫041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舞钢XX公司应支付郭X各项损失66591.13元,诉讼费1928元,共计68519.13元,舞钢XX公司已按判决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舞钢XX公司认为,导致郭X受伤的未有窨井盖的窨井是平顶山XX公司发包的、XX公司承包的、正在承建未交工的平顶山恒大名都三期配套建设工程中的未交工项目,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平顶山XX公司和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平顶山XX公司辩称,平顶山XX公司作为平顶山恒大名都的投资方和开发商,并不参与平顶山恒大名都项目的具体开发建设,并非舞钢XX公司所追偿的第三人,请依法驳回舞钢XX公司的起诉。
XX公司辩称,1、湛河区人民法院(2018)豫041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很清楚,舞钢XX公司作为雇主应该赔偿郭X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伤害所造成的损失。该判决并未认定山河公司在郭X受伤一案中存在过错。2、郭X工作受伤的区域已经由舞钢XX公司进行绿化或在绿化过程中,因舞钢XX公司未对郭X的工作安全提供保障,故其应承担赔偿责任。3、通过庭前调阅(2018)豫0411民初1206号民事案件卷宗没有任何有效信息,包括拍摄时间、地点均不显示,根本不能证明本案与XX公司有任何关系。XX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存在舞钢XX公司所主张的“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事实,XX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说郭X与山河公司有关的话,也应在事发之后通知XX公司,但是作为XX公司一直到接收本院120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时才知道郭X受伤事实,舞钢XX公司说XX公司导致郭X受伤这个事是不存在的,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舞钢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向法庭提交了证据,相关证据已在庭审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经审査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査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舞钢XX公司依据与XX公司签订的合同,负责平顶山恒大名都绿化景观、花坛、绿化带及绿化带内生长的各种乔木灌木草坪绿篱的养护工作,郭X受雇于舞钢XX公司。2017年12月27日下午,郭X在恒大名都工作中不慎坠入窨井受伤。郭X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诉讼,该案经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8)豫0411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舞钢XX公司支付郭X各项损失66591.13元,诉讼费1465元,共计68056.13元。判决生效以后,截止到2019年1月26日舞钢XX公司已按判决支付给郭X赔偿款68056.13元。
另查明,平顶山XX公司将平顶山恒大名都项目1、2、5号楼发包给XX公司承建,导致郭X坠落受伤的未安装窨井盖的窨井系XX公司承建平顶山恒大名都项目工程的配套设施,由XX公司施工承建,该窨井位于道路边规划的绿化带内。事故发生时,XX公司承建的工程尚未完工,处于施工阶段。当时,平顶山市政府对各类施工工地扬尘治理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到“六个百分之百”,即“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所有未达到“六个百分之百”的工地,一律停工整改。鉴于上述严格规定,导致郭X坠落受伤的未安装窨井盖的窨井及周边范围内绿化带,被人覆盖了一层绿色的防尘无纺布,正好将未安装窨井盖的窨井覆盖住,人在上面行走,无法发现防尘无纺布下面的无盖窨井。郭X在对绿化带内的花木浇水过程中,不慎坠入防尘无纺布覆盖下的无盖窨井内受伤。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本案中,郭X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事实,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作为雇主的舞钢XX公司也全部履行了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舞钢XX公司有权向实际侵权人追偿。本案中,涉事窨井由XX公司施工承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未交付使用前,有责任及义务对其施工承建的设施即窨井进行管理和维护,XX公司未及时在窨井上安装窨井盖,导致该设施及周边区域存在重大安全隐患,XX公司管理上的缺失是事故的发生根本原因。同时根据当地政府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六个百分之百”的严格要求,可以推定在涉事窨井周边铺设绿色防尘无纺布系XX公司所为,该行为无形中加大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故,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舞钢XX公司在事发现场从事花木养护工作亦有一段时间,对养护现场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应有相应的了解,因舞钢XX公司未及时给在此从事花木养护工作的人员发出安全警示,工作上存在疏忽,间接导致了事故发生,故,舞钢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上,该次事故造成损失共计68056.13元,本院酌定XX公司承担75%的损失,计款51042.09元;舞钢XX公司承担25%的损失,计款17014.04元。受害人的损失,舞钢XX公司已全部赔付,故,XX公司应将承担的损失金额51042.09元直接支付给舞钢XX公司。无证据证明平顶山XX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不应承担责任。舞钢XX公司的起诉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舞钢XX公司损失51042.09元;
二、驳回舞钢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元,舞钢市XX公司承担378元;XX公司承担11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全站访问量

    71440

  • 昨日访问量

    9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马跃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