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华|时间:2021年01月08日|34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诉称,原告张X和被告蔡X系同学关系,经蔡X介绍,原告于2019年1月初认识了另三位被告。上述被告邀约原告投资入伙经营位于宜昌市××步行街××楼的那些年酒吧,告知原告酒吧总体成本30万元,原告投资5万元可持有酒吧14%股权。
原告基于对上述被告的信赖,于2019年1月9日和上述被告共同签订《那些年酒吧.合伙人协议书》,约定酒吧总体成本30万元,原告投资5万元入股,持有14%股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将股权本金5万元支付到被告曾X(合伙事务执行人)指定的账户,曾X向原告出具了收据。
签订合伙协议后,该酒吧正常经营却从不公示经营状况,原告在酒吧工作期间亦一直没有领取任何报酬或分红。3月1日,被告张X以需要资金进货为由,要求原告再次交纳股本金8246元。2019年3月下旬,原告偶然看到上述被告瞒着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另行签订的一份《那些年酒吧.合伙人协议书》,载明上述四位被告合伙出资总额仅为173100元,每人出资额43275元,各自占有25%股权。
原告认为,上述被告隐瞒事实真相,虚报投资数额,骗取原告投资入伙,然后又私下另行签订入伙协议,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原告要求四被告退还股本金,但遭到被告拒绝。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具状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告和上述被告于2019年1月9日签订的《那些年酒吧合伙人协议书》;2、判令上述被告共同向原告退还股本金58246元。
被告曾X辩称,协议内容属实,协议签订日期不属实,真实签订日期是2019年3月,原告投资后合伙资金仍是30万,原告所占份额是五方经过协商后得到的。
被告张X辩称,原告投入5万元后,四被告各自将自己部分份额转给原告。
被告蔡X辩称,协议签订日期不属实,真实签订日期是2019年3月。
被告瞿X辩称,协议签订日期不属实,真实签订日期是2019年3月。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原告张X与被告曾X、张X、蔡X、瞿X签订《那些年酒吧.合伙人协议书》一份,约定四被告认可原告投资5万元入伙那些年酒吧,原告入伙后酒吧总合伙资金为30万元,原告占有14%的合伙份额。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合伙资金5万元,后又增加出资8246元。
另查明,那些年酒吧由被告曾X、张X、蔡X、瞿X于2019年1月10日合伙开办,四被告合伙的出资总额为173100元,四被告各自出资额43275元,各占有25%的合伙份额。原告事后得知四被告的真实出资金额后,遂以欺诈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签订的《那些年酒吧.合伙人协议书》、四被告签订的《那些年酒吧.合伙人协议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收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四被告虚报合伙出资金额,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签订《那些年酒吧.合伙人协议书》,原告依法可请求撤销该协议。协议撤销后,四被告依该协议取得的资金应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告张X与被告曾X、张X、蔡X、瞿X签订的《那些年酒吧.合伙人协议书》。
二、被告曾X、张X、蔡X、瞿X共同返还原告张X582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