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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XX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伍家岗区XX星期八网络会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者:熊华|时间:2020年06月24日|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宜昌市自来水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宜昌中民二终字第004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宜昌市自来水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绿萝路77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秋月,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号, 负责人刘鑫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伏艳,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42号, 负责人李广华,该会所实际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熊华,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原审第三人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3)鄂西陵民初字第1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红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聂丽华、邓爱民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12年6月29日,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向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续保财产综合险(2009版),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出具的保单号为鄂PQBB201242050000000197,被保险人为宜昌市自来水公司,附加险为水暖管爆裂条款、盗窃抢劫扩展条款,其中水暖管爆裂条款保险金额42757658.21元,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二者以高者为准)500元/10%,其《特别约定清单》第5项约定:因主险意外事故和水管爆裂致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直接毁损,在法律上应由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约定予以赔偿,本扩展项下年度累计赔偿限额10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赔偿3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20万元,合同解决的方式为诉讼,保险期限12个月(从2012年6月30日零时起至2013年6月30日24时止), 2013年5月7日,宜昌市城区胜利四路供水主管网发生爆裂,在事发地附近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因地势低于路面以下,水涌入该网络会所致使部分电脑设备及装修受损,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提出30万元的赔偿请求,但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认为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损失证据不足,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宜昌市自来水公司损失3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诉讼中,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对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损失存在人为扩大部分,未向一审法院提供证据证实, 原审同时认定:1、周海波系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营业执照载明的投资人,2013年1月18日,李广华与周海波签订《转让协议》1份,李广华以66万元的价格受让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2、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对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直接损失申请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2013年12月20日,湖北长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鄂长信鉴报字(2013)第087号《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直接损失为194661.26元,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支付鉴定费5000元,3、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对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间接损失申请重新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2014年4月20日,湖北华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鄂华审会鉴字第(2014)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月间接损失为54981.21元,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支付鉴定费2000元,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就其间接损失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一审法院作另案处理,4、2013年5月30日,宜昌市自来水公司书面通知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应“立即进入装修阶段,如贵所在资金上不足,我司愿先借五万元作为贵所启动资金以尽快恢复经营,在此同时双方尽快确定赔偿方案,”次日,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再次书面通知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不同意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35万元的赔偿请求,希望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并尽快恢复营业,否则自行承担停业期延长产生的损失,5、2013年10月28日,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作出《关于星期八网络会所水淹现场查勘情况说明》,载明:2013年5月9日,在各方当事人的参加下,对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的显卡、电源、主板等进行了现场查勘,6、2013年7月15日,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委托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其损失进行鉴定,2013年8月1日,宜昌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宜价认鉴字(2013)145号《关于星期八网络会所因水淹造成损失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水淹物品损失160439元、装修损失65498元、营业损失(3个月)160194元,合计386131元, 经一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协定本案调解期为2个月),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 原审人民法院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保单、特别约定、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营业执照及《转让协议》、鄂长信鉴报字(2013)第087号《鉴定报告》、鄂华审会鉴字第(2014)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函件、《关于星期八网络会所水淹现场查勘情况说明》、宜价认鉴字(2013)145号《关于星期八网络会所因水淹造成损失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及各方当事人在原审庭审中的陈述等,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间的财产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系有效协议,应该履行,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的直接损失有鉴定意见证实,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双方当事人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二者以高者为准)500元/10%,故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应当赔偿宜昌市自来水公司175195.13元(计算方式:194661.26元×90%=175195.13元), 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认为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损失存在认为扩大部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实,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在其损失尚未有效固定的情况下,如果盲目采取补救措施,会令纠纷的解决更加复杂化,宜昌市自来水公司请求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承担间接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基于前述理由,一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赔偿宜昌市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失175195.13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已预交),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宜昌市自来水公司承担1207元,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负担1693元;直接损失鉴定费5000元和间接损失鉴定费2000元,均由宜昌市自来水公司承担, 宜昌市自来水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应赔付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的直接损失,因其对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提交的《鉴定报告》有异议,遂申请对直接损失重新鉴定,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等依法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给付有关机构”,本案中,对于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的直接损失,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无须对该部分进行主张,也未申请重新鉴定,因此上诉人不应承担该部分的鉴定费,故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原判第二项第三款直接损失鉴定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本案是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按合同约定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只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鉴定费不是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引起的,不应承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宜昌市自来水公司要求第三人承担鉴定费无法律依据,因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中,宜昌市自来水公司与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中,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其他判决内容均无异议,仅对一审法院关于鉴定费的决定提起上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鉴定费属于诉讼费用的范畴,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故宜昌市自来水公司称直接损失的鉴定费5000元由中国人保财险宜昌分公司营业部或伍家岗区星期八网络会所承担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决定,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宜昌市自来水公司已预交),由宜昌市自来水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朱红洲 审判员聂丽华 审判员邓爱民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冀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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