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华|时间:2020年06月24日|1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宜昌市XX公司与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西陵XX民初字第00757号 原告宜昌市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XX公司与被告A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XX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宜昌市XX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市XX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