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宜昌市XX公司与宜昌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0591民初866号
原告:宜昌市XX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XX公司,住所地宜昌开XX大连XX,
法定代表人:A,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XX公司与被告宜昌XX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XX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市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市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云环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