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宜XX与A、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XX
(2016)鄂0504民初369号
原告:宜XX,住所地宜昌市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XXXX8400369U,
法定代表人:A,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委托诉讼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原告宜XX与被告A、B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宜XX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99元,由原告宜XX负担,
审判员 A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