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熊华|时间:2020年06月24日|7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鄂西陵XX民初字第00338号 原告D, 委托代理人A,湖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A, 被告A, 原告A与被告B、C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诉讼,被告A、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诉称:2013年6月21日,被告A困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借期16天,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还款,被告A与B系夫妻关系,其应共同清偿该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并自2013年7月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 被告A、B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被告A、B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1日,被告A向原告借款200万元,并约定2013年7月7日归还,不计算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A未按约定还款,从而引起诉讼, 因被告A、B未到庭应诉,故本案不能达成一致协商意见, 上述事实,有《借条》、《抵偿协议》、转账记录、结婚登记查询证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A与原告B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抵偿协议》、转账记录予以证实,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A未依约还款,被告A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A、B偿还原告C借款200万元,并自2013年7月8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A支付利息, 以上判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A均已预交17400),本院减半收取11400元(应退还原告A6000元),由被告A、B承担,二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由其在履行上述判项时一并直接转付给原告A,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