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定解除是实务中的难点,解除的请求权基础的选择、解除之后的法律后果都是事先要考虑的问题。同样是法定解除权,行使一般法定解除权与行使特殊法定解除权的请求权基础及法律后果千差万别。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终了,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已履行的部分予以清算。
合同解除有三个构成要件:合同成立并生效、具备解除条件、有解除行为。具体来说:
第一,合同未成立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谈不上解除的问题;合同成立但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产生合同效力,一般也不会遇到解除的问题。所以要解除的合同必须是针对已经成立并生效的合同。
第二,要具备解除条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法定解除是一种特殊情形,只有具备一定的解除条件才有解除的可能。解除条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直接进行规定。前者即为约定解除,后者为法定解除。
第三,有解除行为。解除行为其实是一种明确的意思表示。如果是依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那么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思表示就是解除行为;如果是依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解除的,那么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通知,就是解除行为。
在这里特别要注意一点的是,只有有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作为解除规则。没有解除权的当事人,即使向合同另外一方发出了解除通知,而另外一方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异议期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定解除的分类:
合同法定解除可以分成两类,一般法定解除和特殊法定解除。一般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适用于全部合同类型,具有通用性。比如原《合同法》第94条、《民法典》第563条的相关规定。而特殊法定解除,是指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仅适用于特定类型合同的解除,具有特殊性、专属性。比如说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在权利性质上属于形成权,在诉讼上就表现为确认之诉。所以如当事人不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法院不能依职权来判决合同的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