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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发布者:冯俊律师|时间:2018年02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46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该解释通俗来讲可理解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先看是否夫妻双方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则是夫妻共同债务;一方没签字或事后未追认的,看所负债务是否为日常生活所需,用于日常生活所需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超出日常所需的,债权人要举证证明所出借的钱是夫妻双方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共同意思表示,能证明的就是夫妻共同债务,不能证明的就是单方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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