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原告A仅持有一张转账凭证,载明A向B转账十万元,A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立即向其偿还借款十万元。B答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转账系其他经济往来。
二、双方之间的举证责任:
1、原告已经提交了转账凭证,且交易金额与原告主张相一致,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经常没有借条,而仅仅是口头约定,并直接转账,现实生活中甚至还有大量现金出借的行为,因此不能因为没有借条就否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意。依据民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已经完成其举证责任,被告否认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应提供证据证明。
2、被告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涉案金钱往来的性质,以证明该笔转账行为不是借贷性质。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或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3、如果被告通过举证证明转账系其他债务往来而不是借贷性质,此事举证责任应该又回到了原告身上,原告仍应该继续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的合意。
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四、举证建议:
1、在仅有转账凭证的情况下,作为原告如果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采取以下措施补足证据:诉前与被告协商补充借条,电子设备沟通应保留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书面催收,寻找证人证言等等。
2、作为被告如果主张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从以下证据着手:出借时原被告之间的经济实力,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涉案金钱转账的性质认定等等。
3、最后,原被告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还原事实真相,不应虚假诉讼也不应恶意逃债,须知法律肯定会是公平正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