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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及诉讼地位

作者:卢臣相律师时间:2016年11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75次举报

关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及诉讼地位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有人就提出分公司是不是就一概不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因经营所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就都由总公司来承担?在涉及分公司的纠纷中,往往会有人提出如下疑问:如果分公司作为原告我是不是一定要加总公司作为原告?如果分公司作为被告我是不是一定要加总公司作为被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责任性质如何,是共同责任还是单独责任,如果是共同责任那具体又是按份责任、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这些问题弄不清楚往往会造成在诉讼或仲裁中吃大亏。

二、问题分析:

(一)分公司的性质

《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可见,分公司属于我国民法里的“其他组织”概念,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虽然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第一,分公司要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分公司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第三,分公司有自己支配和使用的财产和经费。因此,分公司营业执照核准经营的范围就是总公司对分公司授权经营的范围,分公司不需总公司另行授权,即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分公司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综上,分公司属于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与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相比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二)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

《担保法》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可见,分公司与总公司承担的责任形式是一种补充责任,即分公司的民事责任应先由分公司承担,分公司不能清偿时,由总公司承担。

(三)分公司与总公司的责任承担形式是否违背了《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答案是并不违反。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其实是经总公司授权管理的,其实质都是总公司的财产,不管分公司盈利或亏损最终都归结于总公司。先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也是符合设立分公司的本意的,如果跳过分公司直接由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那么设立分公司让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经营的目的何在,这就违背了设立分公司的初衷。

(四)分公司的诉讼地位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可见,分公司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当其行使权利时,可单独作为原告。当其需承担责任时,分公司一般是被告之一,总公司是否作为被告之一,视情况而定:

1、《担保法解释》第124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在审理保证纠纷案件中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除外。”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

可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不列总公司作为被告的原因在于分公司具有较强的偿付能力,如果仍然不加考虑把总公司也列为被告,不便于当事人诉讼同时也不便于审理,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当然,裁判生效后,发现分公司的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执行总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2、如一般的分公司(即除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外)作为被告,则可以列总公司和分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应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3、公司关闭或撤销的,分公司不再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应只列总公司作为被告。


卢臣相律师,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级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88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