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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作者:汤佳杰律师时间:2019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3次举报


一、律师意见:

1、服务期和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实际工作中,有可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服务期并未到期,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应当延续至服务期届满为止,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书面约定了服务期,则不能简单按实习期提前3日、实习期届满提前30日的规定申请离职,还要考虑服务期是否到期,若服务期并未到期,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则可能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

2、用人单位能和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的。那如何理解专项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这两个法律字眼的含义?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第16条的规定,专项培训费用包括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培训支付的有凭据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费用,这条法律规定的重点有两点:其一是支出必须有凭据,单位拿不出支付凭据,即便有费用支出,但口说无凭,一旦涉及仲裁诉讼,则会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其二是与培训有关联的费用,基本都算是专项培训费用

3、至于何谓专业技术培训,目前的法律、法规、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广东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均没有明确的界定,一旦涉及到诉讼,就需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查询下本省、甚至是地级市法院、仲裁委是否有相关的意见和标准。但本人对专业技术培训的理解是有技术含量的,能够很大程度提高劳动者专项工作能力的,支付数额不小的培训。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约定服务期,从法理上理解应当是,单位既然出钱给劳动者提供的培训深造的机会,劳动者也从中获得了利益,增长了本事,若此时劳动者学成归来,直接提出离职,那岂不是给其他单位做了嫁衣,这明显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单位就吃了大亏。所以一旦单位给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并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劳动者也和单位书面约定了服务期限,劳动者就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劳动合同法第38条),劳动者不能提前主张结束服务期。

4、劳动者违法服务期约定,其承担的违约金也是有限度的,限度就是不超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数额,也不得超过服务期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举个例子,单位有凭据证明,其为劳动者支付的专项培训费用是1000元,约定发服务期限是2年,劳动者培训归来,直接申请离职,则违约金不能超过1000元,若劳动者在一年后申请离职,则违约金不能超过500元。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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