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利用被害人酒驾心理实施的敲诈勒索共同犯罪案件,辩护阶段为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时,案件已临近逮捕节点,嫌疑人已被批准逮捕,后续辩护核心工作以会见跟进、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为主。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嫌疑人,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厘清嫌疑人在团伙中的具体作用,同时安抚当事人情绪。通过会见了解案件事实,确认嫌疑人具备多项从轻处罚情节:其一,嫌疑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主观恶性较小;其二,在本次结伙作案中,嫌疑人无组织、策划、主导行为,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其三,嫌疑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其四,本案整体涉案金额不高,超过敲诈勒索罪追诉标准不多,犯罪情节轻微,对应的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有取保候审基础条件。
结合全案事实及量刑情节,辩护人认为嫌疑人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在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逮捕后,本团队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结合嫌疑人初犯、从犯、坦白、涉案金额低、情节轻微等事由,申请检察机关变更强制措施,本案前期检察机关经审查,暂未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此后,办案机关组织双方完成赔偿事宜,嫌疑人退赔,补齐了本案酌定从轻情节,最终依法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是侦查阶段逮捕后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事后退赔取保的案例,充分说明敲诈勒索轻罪案件中,退赔是变更羁押措施的重要条件,也体现了逮捕后补齐从轻情节的重要辩护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