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律师意见:1、法律对于劳动者辞职作出了时间限定,目的是为了保证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顺利衔接和正常运转经营,劳动者在试用期需要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离职、在试用期届满后则是30日;2、劳动者离职自由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没有权利阻止或变相阻止,当然,接受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并签订过服务期协议的劳动者,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