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前提是,主债务人同时提供了物的担保。物的担保,是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变价而优先受偿。
律师意见:根据该条文的规定,只有债权人放弃主债务人物的担保的,担保人才可在物的担保放弃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而保全措施和物的担保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因此,债权人申请解除对主债务人担保物的查封措施,并不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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