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人在江门市看守所会见了生产、销售假烟相关刑事案件。实务中发现,绝大多数普通涉案人员存在认知误区,认为自己不生产、不销售假烟,仅帮忙打包包装、开车运输,只是赚取微薄辛苦费,不会触犯刑法、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结合司法实务与法律规定,该想法存在极大法律漏洞,此类辅助行为同样涉嫌刑事犯罪。
在法律层面,假烟包装、短途运输、货物装卸等辅助行为,均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帮助行为。只要行为人明知涉案物品为假冒伪劣卷烟,仍参与相关环节,即便未参与核心的生产、销售环节,也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涉案货值金额划分四档明确量刑标准,也是江门本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通用依据。第一档,5万至20万元,法定刑期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档,20万至50万元,刑期二年至七年有期徒刑;第三档,50万至200万元,刑期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档,超200万元,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很多当事人核心疑问是:单纯包装、运输的辅助人员,是否严格按照上述标准量刑?答案是否定的。司法实践中,仅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因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一般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此类案件普遍存在犯罪未遂的核心从轻情节。若涉案假烟被警方当场查获、全程未流入市场、未产生实际销售流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达成犯罪既遂,构成犯罪未遂。从犯+犯罪未遂两大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叠加,是此类案件核心辩护要点,可实现刑期大幅降档,这也是江门本地同类案件的裁判惯例。
结合江门真实判例可直观参考:其一,当事人仅负责假烟包装,涉案货值50余万元,既遂标准下法定刑期七年以上。经辩护认定从犯、未遂,刑期直接降档至二至七年区间,最终法院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其二,运输假烟涉案货值30余万元,既遂刑期二至七年,叠加双重从轻情节后,最终判处一年六个月左右有期徒刑,同样可争取缓刑。
综上,切勿因只是打杂、赚辛苦费就心存侥幸,假烟犯罪全链条均受法律追责。但辅助人员无需过度恐慌,从犯、未遂是法定核心从轻情节,结合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大概率获得轻判、缓刑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