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5年X月X日被开平市刑事拘留,羁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受嫌疑人亲属委托,我们依法会见嫌疑人并核实案件基本情况后,结合案件事实、相关法律规定,认为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争取取保候审。
二、申请取保候审理由。
1、嫌疑人如实供述全部案情,无前科劣迹,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均较低,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嫌疑人到案后,始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主动、全面、如实供述自身涉案的全部事实,全程认罪态度端正,无任何隐瞒案情、串供翻供、伪造毁灭证据等妨碍侦查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同时,嫌疑人系初次涉案,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劣迹,个人一贯表现良好,本身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从案件性质来看,本案涉嫌的介绍卖淫罪属于非暴力性犯罪,案件未造成任何人员人身伤害,也未产生重大财产损失,相较于暴力犯罪、恶性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显著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之规定,结合嫌疑人的涉案情节、认罪态度及个人表现,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2、本案证据已基本固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不会妨碍侦查,契合少捕慎诉刑事司法政策。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至今,已近一个月时间,公安针对本案开展了全面、细致的侦查工作,案件相关证据已基本收集、固定完毕,案件核心事实已清晰明确,继续羁押嫌疑人并无侦查必要性。另外,嫌疑人在本案中的涉案关联程度、情节轻重,在不妨碍贵局侦查工作的前提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既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少捕慎诉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符合刑法谦抑、审慎的原则要求。综上,我们认为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应严格控制在合理且必要的限度内,既要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开展,也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结合嫌疑人如实供述、无前科劣迹、社会危险性小、案件证据已固定等实际情况,对其适用取保候审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