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办过一个容留卖淫案,被告人是小发廊老板,因其容留了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收取房费,后被法院以容留卖淫罪追责。为证实被告人构成容留卖淫罪,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勘察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类似于这样在小型发廊中容留卖淫的情况并不少见,卖淫人员数量一般也不多,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也不是很重,算是比较传统的容留卖淫模式。
相对于容留卖淫来讲,对于发廊老板来讲,构成组织卖淫罪则会面临更为严重多惩罚,因为组织卖淫罪起点刑期是5年以上。那么,如何区分容留卖淫和组织卖淫?组织卖淫最核心的特征在于是否对卖淫人员进行管理、控制,“手伸的越长、掺和的事越多”,越容易被认定为组织卖淫。
简单来讲,如果行为人仅是为卖淫活动提供场所或便利条件,卖淫人员卖不卖淫、向谁卖淫、何时卖淫、如何谈收费、怎样收费均不参与其中,两者之间互不隶属,相对独立,则行为人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反之则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