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到了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
以我办理的出售出入境罪案为例,嫌疑人意见很明确,检察院给的量刑重了,且没有缓刑建议,其不愿签订具结书。
我跟他说,量刑可以再跟检察院沟通一下,但缓刑建议肯定是给不到,这一点检察院意见非常明确。我们这个案件,如果能认定你是从犯,就有争取缓刑的机会,但检察院认为你不是从犯。
此后,经过沟通,检察院同意下调量刑,但仍不给缓刑建议,同时坚持认为嫌疑人不是从犯。但是,检察院也说明,虽不认为嫌疑人是从犯,但在量刑建议时也考虑到了这一方面,不然量刑会更重。
对于检察院的意见,嫌疑人表示接受不了,不愿签订具结书,至于在法院能不能争取到从犯和缓刑努力就行。
嫌疑人都这个态度了,对于律师来讲就完全没有心里负担了,最后法院认定了嫌疑人是从犯,也对其适用了缓刑。
在刑事案件中,在面临检察院给出二选一的抉择时,很多嫌疑人的信念不一定够坚定,会患得患失。作为律师来讲何尝不是如此,虽然有自己想法,也认为有一定的机会,但无法保证结果。一个好的结果,有嫌疑人的坚持,有律师的努力,同样需要法院的认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