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佳杰律师 00:00-23:59
汤佳杰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42262206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不予逮捕成功案例

作者:汤佳杰律师时间:2025年1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0次举报


一、案情概要。

嫌疑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家属委托律师后,律师向公安机关申请对嫌疑人取保候审,公安机关不予批准取保候审,理由是: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出庭作证。此后,公安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我们认为嫌疑人无逮捕必要,遂向检察院申请不予批准逮捕嫌疑人。

二、不予逮捕的意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害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考虑因素”的规定,法律对于嫌疑人的逮捕有着严格限定条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依法对嫌疑人予以逮捕。

本案中,嫌疑人是初犯、偶犯,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很低,在被公安刑事拘留后,其认罪态度良好,如实供述了自己以及同案人员的犯罪事实,没有任何隐瞒和保留,且对公安提取的相关书证进行确认,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会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2、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第18条的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具体12种情形之一的,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该条款12种情形就包括了“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等情形,因此,对嫌疑人不予批准逮捕更为恰当。

3、嫌疑人此前一直是奉公守法的公民,之所以触犯法律,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情节非常轻微,主观恶性极小,在被拘留至今,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多次问话和调查,收集证据方面应当较为齐全,对其不予逮捕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

三、检察院不予逮捕的意见。

经本院审查认为,对嫌疑人无逮捕必要,不符合逮捕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不批准逮捕嫌疑人,请依法立即执行。


汤佳杰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3422622065
    •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1.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3次 (优于98.0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22次 (优于99.8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883分 (优于97.8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1篇 (优于99.74%的律师)

    版权所有:汤佳杰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7244 昨日访问量:5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