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停工停产,每月只发放一点生活费,没有约定复工日期怎么办?上述情况是否属于单位“不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按“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呢?
根据江门本地法院和劳动仲裁委公布的典型案例可知,对于审理此类型案件,既要考虑到企业的生存权,也要照顾到劳动者的就业权。企业不能通过无限期停工停产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要对企业的停工停产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其中,案例还提到了六个月的合理期限。至于为什么是六个月的合理期限,本人也未曾找到相关依据。但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按此规定,是否可以理解为,公司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性越来越小,该期限成为了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的临界点,此后再让劳动者容忍这种待工状态,无疑会损害劳动者的就业权。
基于以上理解,我个人认为,公司停工停产后,在待岗协议书里面没有约定复工日期或者约定复工期限过长都是不合理的。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明确复工日期,如果单位不予回应或无限期停工,一旦超过合理期限,劳动者可以尝试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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