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佳杰律师 00:00-23:59
汤佳杰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42262206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用人单位单方延长劳动者试用期的法律责任

作者:汤佳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36次举报

一、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延长劳动者试用期的,且试用期已经履行的,单位须按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超过法定试用期间的劳动报酬和赔偿金。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3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结论

例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一份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2000元、期满后工资为每月2200元,而两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依法不能超过2个月,故单位须向劳动者补发工资800元【(2200元-2000元)×4个月=800元】及赔偿金8800元(2200元×4个月=8800元)。

汤佳杰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3422622065
    •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1.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3次 (优于98.0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22次 (优于99.8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883分 (优于97.8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1篇 (优于99.74%的律师)

    版权所有:汤佳杰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7375 昨日访问量:5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