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缩短试用期前须征求劳动者本人同意。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总结: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缩短劳动者的试用期对劳动者来讲是有利的,所以无须征求劳动者本人的意见即可缩短,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和选择的期间,而不仅仅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考察的期间,若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入职期望,其可以提前3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单方缩短了试用期,这无疑侵犯了劳动者的考察和选择权利。
综上,试用期的缩短和延长均是试用期限的变更,亦是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均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有效,并且,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