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佳杰律师 00:00-23:59
汤佳杰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422622065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缩短试用期么

作者:汤佳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9次举报

一、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缩短试用期前须征求劳动者本人同意。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议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总结: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认为,缩短劳动者的试用期对劳动者来讲是有利的,所以无须征求劳动者本人的意见即可缩短,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和选择的期间,而不仅仅是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考察的期间,若试用期内,劳动者认为单位不符合自己的入职期望,其可以提前3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单方缩短了试用期,这无疑侵犯了劳动者的考察和选择权利。

综上,试用期的缩短和延长均是试用期限的变更,亦是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变更,均须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才有效,并且,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汤佳杰律师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2
  •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 执业12年
    • 13422622065
    • 广东泓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1年 (优于61.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73次 (优于98.02%的律师)

    • 用户点赞

      722次 (优于99.8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2883分 (优于97.8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91篇 (优于99.74%的律师)

    版权所有:汤佳杰律师IP属地:广东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07384 昨日访问量:533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