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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C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秀玲律师|时间:2020年08月12日|分类:新闻侵权 |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XX0721民初1298号 原告:A,女,汉族,1985年6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沐川县,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A,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汉族,1978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 被告:A,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乡县,系被告A之妻, 原告A诉被告B、C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A委托代理人B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A、B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7800元(含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7月19日),并按照月息2%支付2017年7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 庭审中,原告代理人A明确诉请,利息7800元暂计算至2017年7月23日,剩余逾期利息起算时间为2017年7月24日, 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13日,原告通过北京XX公司平台(以下简称翼龙公司)同二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被告人民币6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息1.5%,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还款日为2016年5月13日,逾期利息为日1%, 合同签订后,原告通过翼龙公司支付给被告借款60000元,后该笔借款延期一年,于2017年5月18日到期,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11月,对于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A围绕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个人借款合同一份,2、借据一份,3、翼龙贷网新乡运营中心贷款收费明细表一份,4、资金结算账单三份,5、A龙贷家访记录表二份, 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被告A、B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和证据材料, 根据原告陈述和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通过翼龙公司平台发生借贷关系,双方于2015年5月13日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借给被告60000元整,借款利息为月息1.5%,借款期限是12个月,还款日为2016年5月11日,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XX同时,被告A、B出具借据,借据内容同上述《个人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同日,翼龙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转账支付给A56251元,A该笔借款到期后,被告如期偿还,随即又通过翼龙公司平台以同样的方式借原告60000元,翼龙公司扣除相关费用后于2016年5月23日转账支付给A56216元,借款期限一年, 借款后,被告按照月息1.5%即每月900元按时付给原告,利息付至2016年11月份,剩余借期内6个月利息未付,且60000元本金到期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C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A依据个人借款合同、借据及转账凭证要求B、C偿还60000元借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1.5%,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双方在《个人借款合同》中约定为日息1%,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的规定,现原告主张以月息2%(年息24%)计算逾期利息,符合上述规定,应予支持, 因被告偿还利息至2016年11月份,即偿还了6个月利息,现原告要求按照月息1.5%计算借期内剩余6个月的利息5400元(900元*6)和按照月息2%计算借款到期后至2017年7月23日的逾期利息2400元(1200元*2)共计7800元,及2017年7月24之后至法院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之间的利息按2%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A、B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C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2016年12月至2017年7月23日的利息7800元,2017年7月2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利息按月息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5元,减半收取计747.5元,由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A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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