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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有限公司与**市***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秀玲律师|时间:2017年02月21日|分类:知识产权 |16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原告请求赔偿100万元,并赔礼道歉,法院判赔30万元,在我们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10万元的执行和解。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公开消除影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原告的主张及证据,我们提供如下质证及代理意见:

  1.没有侵犯原告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第一,没有侵犯“盼盼”、“盼盼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注册商标“***”,该注册商标与原告公司的“盼盼”、“盼盼及图”不相同亦不类似。……第二,被告公司没有侵犯“powerseasyforlife”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司的包装设计中虽然含有“healthyeasyforlife”与原告公司注册商标“powerseasyforlife”有部分英文单词相同,但不构成相同或近似,并且不起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第三,***公司的行为亦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规定的商标侵权。……并且根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原告公司……,原告公司没有提供此前三年的使用状况。

  2.***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一,涉案的原告公司产品并非知名商品。……“盼盼“文字商标构成知名,但是商标知名并不代表其所标识的商品也知名,更不代表其所标识的所有商品全部知名。第二,***公司的行为不会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误购。……

  3.***公司不构成专利侵权。本案所涉包装设计属于现有设计,且原告公司不是案涉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尽管专利权人蔡金垵出具了一个授权协议,但只是一个单方声明,也无备案信息,且属于普通许可,原告公司作为被许可人之一无权主张侵权。因此,***公司不构成侵犯原告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4.***公司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案涉产品的包装设计不具有独创性,因此不构成作品。设计中的字体及图案在公开的字库和图库中都可以找到,只是把这些要素排列组合一下而已。***公司只是参照原告公司的创意,并非原封不动复制过来,两者包装字体不同、图片不同。由于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的创意,只保护表达,因此***公司不构成侵权。

  5.即使侵权成立,原告公司请求的法律责任亦于法无据。第一,原告请求的赔偿数额较高。……第二,原告要求消除影响无根据。***公司的行为对原告的声誉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无需消除影响。

  6、律师费不是本案发生的律师费,因为在发票上已经注明的被告不是本案的原告;证据2中住宿费发票和火车票无法表明与本案有关,;对证据3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该合同由原告与其代理人制作,原告是否依约支付代理费用无法查证,该合同依据起诉标的计算律师费,完全脱离原告可能获得赔偿额的预期值,费用过高,且律师费发票上注明被告并非原告,与本案明显不符。

  最终 法院判赔30万元,在我们的努力下,原被告双方达成10万元的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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