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案件: (一)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行政处罚等作出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五)对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六)本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管辖权争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现有法律梳理】: 修改后的《规定》 第二条 第一款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垄断纠纷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简要评析】: 通过梳理上述规定,可以发现修改后的《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三类技术相关的权属、侵权的民事和行政二审案件限定在了“重大、复杂”的范围内。 此次修改对上述三类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做出了重大调整。结合既往关于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可以明确待上述规定开始实施后,对于“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三类技术相关的权属、侵权的民事和行政案件,只有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会由各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进行二审管辖。其他不满足上述条件的此三类技术相关的权属、侵权和行政案件,则将由各地的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二审管辖。 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简要评析】: 【简要评析】: 第七条 第十条 对《规定》修改前的过渡性规定进行删除以及对其他规定进行调整。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法律规定 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审理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和电子卷宗。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新增 /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条款 修改前 修改后 原第四条 经当事人同意,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以及传真、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件、证据材料及裁判文书等。 删除 原第五条 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 删除 原第八条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的立案信息、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流程、裁判文书等向当事人和社会依法公开,同时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查询。 原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省级人民检察院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删除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一、二、三项所称第一审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对其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 删除 第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 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