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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评析 | 出圈的“酱香拿铁”,忙碌的知识产权

发布者:陈晨律师|时间:2023年09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 |183人看过举报

热点评析

9月4日,瑞幸与茅台联名推出的咖啡新品“酱香拿铁”爆火出圈,首日销量突破542万杯,单日销售额更是超过1亿元,“酱香拿铁”也被网友称为“年轻人的第一杯茅台”。在“美酒+咖啡”这样的现象级热潮背后,知识产权可谓是一直在奔波忙碌。

一、早已存在的“美酒+咖啡”生产工艺发明专利

“酱香拿铁”使用白酒风味厚奶(含53%vol贵州茅台酒)和咖啡制作而成,也即“美酒+咖啡”的生产工艺。但这样的生产工艺早在2014年就有人申请过专利。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信息查询,2014年4月2日,申请人郭某申请了“一种国酒香咖啡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号为201410128974.8),该发明涉及一种国酒香咖啡,其由1-99.99重量份咖啡、0.01-30重量份茅台酒致香微生物或产酱香功能菌组成,与“酱香拿铁”有着异曲同工之妙。但该发明申请在公告以后已依照《专利法》第35条被视为撤回。依上文所言,“酱香拿铁”由“酱香”(一种白酒类型)和“拿铁”(一种咖啡类型)组合而成,二者属于现有生产工艺技术,实践中认定“酱香拿铁”的生产工艺符合《专利法》第22条规定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难度较大,同时在此次“酱香拿铁”热潮中,“酱香拿铁”本身的商业价值也远比其专利价值突出,加大产品宣传,提高销量才是“酱香拿铁”突显价值的有效方式。

二、“酱香拿铁”背后潜在的商标侵权风险

品牌联名颇有强强联合的意味,瑞幸和茅台分别作为中国咖啡行业和白酒行业的头部企业,两者的商标有着广泛知名度。贵州茅台酒属于驰名商标,依照《商标法》第13条可受到跨类保护,保护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酒类产品,与贵州茅台酒相关的产品也会受到法律保护。根据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公告(锡梁市监处罚[2022]001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无锡市心甜化妆品经营部在未取得茅台公司商标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带有“茅台咖啡”字样的商品,违反《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被行政处罚6.364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因此,在与贵州茅台酒等驰名商标品牌进行联名合作时需要审慎取得相应商标授权许可,否则会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

另外,“酱香拿铁”若想落入商标法的保护范围,瑞幸和茅台需要对“酱香拿铁”及类似标识申请商标注册,或者依托商业宣传提高“酱香拿铁”的公众知晓度进而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查询,瑞幸已于9月4日申请注册“瑞幸酱香”商标,国际分类为“30-方便食品”,当前商标状态为申请中。由此可见,产品的商业保值以及增值必须要提前进行商标布局。

三、“酱香拿铁”需要重视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

就“酱香拿铁”上市销售的宣传物料和文案而言,“酱香拿铁”仅仅由“酱香”和“拿铁”简单组合而成,其本身难以认定符合《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落入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可能性较小。此外,“酱香拿铁”并不属于瑞幸和茅台合作创新研发的产品,不涉及贵州茅台酒和瑞幸咖啡各自的生产配方或工艺技术,且“酱香拿铁”的生产配方已经为公众所知,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难度较大。虽然“酱香拿铁”受到著作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可能性不大,但仍然可以通过创造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宣传文案和视频、创新研发更加成熟的独立生产工艺等方式得到保护。

此外,网络上对“酱香拿铁”宣传的“美酒+咖啡”容易让人联想到歌手邓丽君于1972年发行的音乐专辑《邓丽君金曲选Vol.2》中收录的歌曲《美酒加咖啡》,对于在店铺播放《美酒加咖啡》是否构成侵权也需要得到关注。歌曲《美酒加咖啡》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音乐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规定表演权是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而表演一般包括现场表演,如演唱会上歌手的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如使用机械设备公开播放作品,在店铺播放《美酒加咖啡》则属于机械表演。《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在使用他人作品表演时,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由此可知,在店铺播放歌曲《美酒加咖啡》需要取得歌曲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否则将构成侵权。

四、“酱香拿铁”也需要关注反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特有是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并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规定》同时对知名商品的装潢界定为“为误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于知名商品的界定与《规定》一致,《解释》第8条扩大了装潢的定义范围,即指“由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的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此外,《解释》第12条第3款对商品标识混淆的认定作出进一步规定:“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应当视为足以造成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相混淆。”

随着“酱香拿铁”公众知晓度和市场影响力不断提高和增强,未来有可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也将落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但随之而来就有可能面临个别经营者“蹭热点”“搭便车”,使用与“酱香拿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生产假冒产品,构成对“酱香拿铁”的不正当竞争,破坏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对此,可通过法律途径打击侵权行为,维护“酱香拿铁”的合法权益,守护好“年轻人的第一杯白酒”。

五、结语

“酱香拿铁”爆火出圈形成现象级热潮,唯有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能在热潮退去之后继续保持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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