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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5

婚纱照去了不该去的地方——肖像权侵权纠纷

发布者:陈晨|时间:2020年05月25日|4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邬X、郁X

被告:A公司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邬X和郁X与某摄影工作室签订《摄影服务合同》,约定该摄影工作室于2016年10月为邬X和郁X拍摄婚纱照片。2016年10月,摄影工作室在塞班岛为邬X和郁X拍摄了婚纱照,并于2017年2月将部分精修照片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了邬X和郁X。2017年3月,郁X在其微博上发布了其与邬X的婚纱照,其中包含涉案图片。被告A公司“XX旅游网”官网、“XX旅游”APP、XX旅游平台上发布其旅游产品“塞班岛至尊深度5晚7日游”、“塞班岛蜜月美食5晚7日游”的销售信息时,使用了涉案图片作为配图。

本案我方代理原告邬某和郁X,起诉A公司侵犯其肖像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A公司在《上海法治报》上对使用两原告邬X和郁X肖像一事赔礼道歉,并赔偿两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和律师费,以及赔偿两原告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律师策略】

一般来说,此类案件属于网络图片侵权的典型案件,但本案的风险之处在于:当事人邬X和郁X并未与摄影工作室在拍摄合同中约定照片的著作权归属,故主张A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有一定风险。因此,我方另辟蹊径,绕开照片著作权约定的问题,从肖像权维权的角度入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措施如下:

1.证明权利基础

请当事人邬X和郁X提供各项权属证明的证据,包括:邬X和郁X的身份信息,其与摄影工作室签订的《摄影服务合同》,邬X和郁X前往塞班岛的机票订单和塞班岛酒店订单,邬X和郁X与摄影工作室邮件往来信息,郁X个人微博发布信息和影集相册及涉案图片原图。通过上述证据证明当事人邬X和郁X是涉案图片中的被拍摄人,邬X和郁X享有肖像权,因此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

2.证明对方侵权

搜集并固定A公司的侵权证据。通过时间戳工具对A公司的APP和官网以及XX旅游平台上的旅游产品进行证据固定,同时,联系公证处对A公司的APP和官网上的旅游产品进行公证,以证明A公司在其官网和APP以及XX旅行平台上均使用了含有邬X和郁X肖像的图片,且A公司的使用属于营利性使用,即通过侵权产生获利,对于提升赔偿数额具有一定帮助。

3.主张经济损失

第一,A公司未经许可营利性使用含有邬X和郁X肖像的图片,暴露了涉案婚纱照图片代表的原告婚姻关系的个人隐私,并可能使原告失去收益机会;第二,A公司通过侵权行为有一定的获利。根据A公司的获利情况及邬X和郁X所受的精神损失,主张A公司进行经济赔偿,同时主张A公司赔偿邬X和郁X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和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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