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上海XX公司诉被告东莞XX维修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一、上海XX公司申请注册1XXXXXX号“途虎tuhu”商标,于2013年1月28日获得注册公告。2015年5月7日,上海XX公司将上述商标转让给北京XX公司。2016年12月27日,北京XX公司转让至原告。“途虎tuhu”平拍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针对“途虎”品牌持续大量投放广告,投放范围遍及全国,原告的涉案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应当获得较大程度保护。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维修店服务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相近似的“途虎”字样,被告的对“途虎”的使用行为易使消费者误认被告的服务源于原告、或误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商标许可、加盟等关联关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另外,被告将“途虎”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进行注册并使用,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暂定为300000元及合理费用暂定为50000元。
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有效地维护了我方当事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