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扬州XX公司诉被告扬州市XX公司、贵州省XX公司、贵州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9年10月28日,原告扬州XX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扬州XX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X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州XX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