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关键词】装修 装饰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苏民申40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 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再审
申请人:马某 武某
被申请人:罗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许雪樵
文书性质:裁定
再审申请人马某、武某因与被申请人罗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徐民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武某申请再审称:
(一)一、二审人民法院否认涉案的装饰装修合同工程价款包死价效力是错误的。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价是120万元,施工过程中没有调整、变更,被申请人也未提供工程量调整变化的证据,一、二审人民法院依据合同“乙方在施工中如需改动的增减部分,根据合同的造价比例增减”的备注条款而自行增加合同约定的总承包价无事实依据。
(二)一、二审人民法院程序违法。一审人民法院在被申请人举证不能的情况下,非但没有驳回其主张,反而主动进行工程总造价的鉴定工作。鉴定结论不出示,后将举证责任强加给申请人,并以申请人不同意鉴定为由支持被申请人的主张。二审中,申请人在法官的要求下提出鉴定申请,二审判决书又以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予支持。
(三)被申请人举证的所谓证据,是自行编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任建军只是工程的介绍人,对工程的装修及结算毫不了解。2.涉案房产装修主材费用清单、装修报价单是被申请人单方编造制作。3.涉案房屋门窗设计图纸,涉价款319770元(未包括在合同总造价内)。而申请人认为,房屋装修合同签订时,所有装饰材料都是包死价,即计算在内了,如果有变更,应有申请人、被申请人协商一致签字确认。没有申请人签字确认的,不能作为证据。
(四) 本案以推定的方法,将毫无根据的诉讼请求确定为判决结果是错误的。
(五) 涉案101室的楼梯扶手没有安装,被申请人单方造价确定为1.5万元,一、二审人民法院将其作为依据是错误的,被申请人包料范围内自己出资购买的13万元实木地板未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工程也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特别是漏雨问题。
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马某、武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王政勇
代理审判员杨朝晖
代理审判员孙春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