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离婚纠纷主张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原被告系同学,后建立恋爱关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男方需在国外继续求学,双方登记结婚后分居两地,并未长期共同生活。双方确定了举办婚礼的日期并预定了举办婚礼的酒店等,但在举办婚礼前,由于双方产生矛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男方按照女方家乡的习俗,在婚前给了女方数十万元的彩礼。
诉讼中,原告(男方)要求被告(女方)返还之前给付的彩礼。被告(女方)认为,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且婚后有共同生活,故不同意返还彩礼。
本案中,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不符合上述第一款的条件。但是,由于男方继续在国外求学,双方分居两地,是否属于“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呢?在本案中,根据双方从同学发展到恋人,可见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而分居两地的原因又是因为一方在国外学习所致,不能认定为双方无共同生活的意愿,况且男方回国期间亦与女方共同生活,故不能认定为“确未共同生活”。而男方家境较好,给付彩礼后并未导致男方生活困难。可见,原告依据上述规定主张女方返还彩礼的依据不足。
经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女方酌情返还男方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