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保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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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XX公司与广东省X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赵保明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3日|分类:综合咨询 |24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珠海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金鼎那洲村南XX。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晖街2号201房(自编215室)。
法定代表人:吴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XX、赵XX,均为广东XX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拱北XX710-715室。
法定代表人:曾XX,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珠海XX公司(下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XX公司(下称XX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省XX公司(下称良种引进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三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X公司申请再审称:XX公司不具备提起返还土地诉讼主体资格。事实上,XX公司已获得涉案土地经营使用权,XX公司要求返还土地没有依据。若判决支持XX公司的请求,则可能开以司法途径规避我XXXX有划拨土地权属转让的刚性规定之先河。涉案土地上的办公楼、地面附着物等已折价转让给XX公司,还约定产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优先于租赁合同,基于地面附着物与土地无法分离的特性,XX公司事实上已丧失收取租金和返还土地的权利,返还土地无法执行。其要求支付租金的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良种引进公司名下,而根据涉案《广东省属XX有企业资产重组总体方案》及《关于将广东省农业发展公司等企业划拨给广东省农业集团公司的通知》,良种引进公司被划拨给XX公司所有。良种引进公司亦认可XX公司对涉案争议土地使用权享有相关权益。据此,二审判决认定XX公司对良种引进公司名下未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享有相关权益,XX公司为案件适格当事人,并无不当。XX公司关于XX公司请求其支付租金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再审申请人XX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XX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XX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珠海XX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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