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 红包”“生日项链”“节日礼金” 算不算彩礼?分手后能不能要回?这是很多情侣分手后的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有明确界限:
彩礼的核心是 “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且符合当地习俗、价值较大,比如订婚时给付的大额礼金、作为婚嫁习俗的 “三金”(金戒指、金项链、金耳环)等。而以下三类财物不属于彩礼,分手后无需返还:一是节日、生日等特殊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二是日常消费性支出,如吃饭、看电影、旅游等开销;三是价值较小的普通赠礼。
典型案例中,王某与李某异地恋期间,李某几乎每次联系都索要钱财,对领证提议明确要求 “先给钱”,且从未回赠。法院认定李某并非基于感情付出,而是借婚姻索取财物,判决其返还全部款项。反之,若双方互有小额赠与、共同消费,感情破裂后一方不能仅凭未结婚为由要求返还所有财物。
郑万才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