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审判员: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受原告 的委托、指派我担任ccc诉bbb民间借款纠纷一审诉讼代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本案事实,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借款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被告与原告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有个人借款单据证据予以印证。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因四川房地产开发需要),于2010年07月24日,向原告借到人民币大写s肆拾捌万元整,并在借条上写明在2012年01月30日前还清,被告至今没有归还借款,并且不知去向, 证明原告已交付款项并且被告也已收到该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以及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返还借款以及支付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责任。
二、被告到期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已履行义务,而被告却不按时还款,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从合同到期之日到现今,原告一直联系不到被告,很显然被告是在逃避履行义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现在被告避不见面,而被告所有的夫妻共同房产已由多位债权人申请查封,其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特请大竹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邹继联的诉讼请求,即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并支付诉讼费和保全费等法院收取的费用。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李鹰律师
2012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