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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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台关于交通事故的法律讲堂

发布者:李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2113人看过

本案讲述的是一位女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故事发生在2010年12月11日清晨07时34分,赵某梅乘座鲁某毛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广东东莞往深圳方向行驶,行至某国道线2707KM+600M处时,当是只听到“砰”的一声,然后司机一看,该车驶出其行驶方向右侧路外与树木发生碰撞,此时的赵某梅不停地叫唤:“唉哟,唉哟,我的眼睛遭了”。经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造成车辆受损及赵某梅受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鲁某毛司机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梅无责任。

另有查实:

1、中华汽车运输公司是事故车辆的法定车主。

2、司机鲁某毛是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并属于疲劳驾驶。

3、鲁某毛与中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了挂靠协议(以下简称“挂靠公司”)。

4、发生交通事故时该车没有购买任何保险。

5 司机鲁某毛个人没有任何赔偿能力。

谁不想平安?谁不想幸福?谁又想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到底责任该如何划分?受害者又该如何主张赔偿?欢迎继续收看本期法治在线节目。

赵某梅受伤后被住进当地人民医院抢救,后转到当地某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解放军总医院301医院、某中心医院治疗,目前赵某梅面部严重畸形和双目失明。2011年11月11日经当地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右眼严重畸形,双眼视神经挫伤至双眼失明的伤残等级评定为贰级伤残;其护理依赖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无力赔偿,挂靠公司不愿意赔偿,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用人单位呢?也不赔偿。受害者到底该怎么办呢?难道就这样自认倒霉吗?还是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于是受害者家属几次到律师办公室咨询,结果究竟是怎样?如果起诉法院,法院审理的结果又会是怎样?法治在线节目正在播出。

赵某梅家人多次咨询律师,律师初步给他们算了一下,各种赔偿费用加起来接近50万元左右,并告诉他们先找司机和挂靠公司协商解决事宜。于是赵某梅家人找到司机鲁某毛协商赔偿事宜,司机说:“这么大一笔钱,把我卖了也赔不起,我只有去坐牢,要么你就去找挂靠公司赔偿”接着赵某梅家人又找到挂靠公司赔偿,公司经理回答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没有说我们有责任,况且鲁某毛与我们公司只是签订了挂靠协议,挂靠关系已经我们公司内部开会进行解除,只是还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而已,我们也咨询过律师,律师说过,象我们这种情况,我们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你不服,你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赵某梅家人前后又多次找过司机鲁某毛和挂靠公司协商解决,根本都没有任何结果。赵某梅家人只好抛下一句话:“那好,咱们就在法庭上见”。

故事讲到这儿,大家可能会想,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鲁某毛无力赔偿,挂靠公司到底有没有责任?如果有,那又是什么责任?挂靠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偿?如果赔偿的话,那么到底应该如何赔偿?赵某梅一张诉状将被告鲁某毛和挂靠公司告上了当地基层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及其代理律师通过对起诉书的陈述,被告及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双方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由法庭组织调解未果的前提下,主审法官宣布休庭,休庭后经充分评议,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健康权受至侵害造成的损失应当得到赔偿。本案中,被告鲁某毛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当地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此事故由鲁某毛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的认定,客观、恰当,且各方当事人对此表示无异议,本院应予采信。因此,对原告因身体受伤的相关损失,应由承鲁某毛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挂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小型普通客车与中华汽车运输公司形成挂靠经营关系,挂靠公司是法定车主,对车辆负有管理责任,挂靠公司称该公司在2011年10月已与鲁某毛终止了挂靠合同,但鲁某毛对予以否认,虽然挂靠公司提供了该公司员工邓某、杨某、王某共同签名的书面证词来证明此事实,但该证据形式要件不合法,证人与挂靠公司也有一定的利害关系,该证词证明力不足,不予采信。挂靠公司与鲁某毛之间的关系不是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的关系,而是挂靠经营关系,由于该事故发生在挂靠经营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挂靠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为了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一规定,另外结合:

2001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解释:本案的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因此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2011年6月22日至24日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43条明确了: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另一种意见: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挂靠车主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被告鲁某毛赔偿原告赵某梅因交通事故的损失496444.48元,被告中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月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赵某梅的其他诉讼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原告赵某梅负担1500元,被告鲁某毛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当挂靠公司经理收到一审法院的判决书后,打开一看,认为这个判决书是不是搞错了,为什么判我们承担补充责任。自己是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的。总觉得冤枉!自己想了好几天,都想不通为什么要这样判?于是挂靠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很快向当地法院递交了上诉书。上诉人挂靠公司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主要理由为:

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鲁某毛签订的挂靠协议属无效协议;即使协议有效,但双方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已成就,双方协商已终止协议。无论合同是否有效,本次交通事故未发生在挂靠期内,上诉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2、原审判决上诉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属适用法律错误;

3、原审对被上诉人赵某梅的部分费用认定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中院认为,本院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据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至此,这一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于画上了句号。一切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在此,我们也衷心劝告各位:作为司机一定要安全驾驶,千万千万不能疲劳驾驶,安全第一,安全是福;作为机动车主(无论是法定车主或是实际车主)都一定要购买保险,并一定要足额购买保险;作为乘客,一定要乘坐正规运营车辆。

电视机前的观众朋友们,感谢收看本期法治在线,下期节目再见!

四川黎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李鹰整理

2012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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