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委托人)在冷某处借有40万的借款,并向冷某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到40万元借款。出具借条后,李某每月向冷某账户支付12000元或6000元。偿还金额已经超过借款本金,但至起诉前,并停止了偿还。冷某认为该款为支付利息,并认为李某至起诉时未偿还借款本金。后以此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律师认为,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借条中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提供借款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不应支持。一审法院认为,委托人较为规律的偿还借款,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利息约定,应偿还借款本息。一审支持了冷某的诉讼请求,律师建议委托人上诉。
二审法院认同了律师的观点,并驳回了冷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