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丹律师

  • 执业资质:1520120**********

  • 执业机构: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余某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田丹律师|时间:2018年05月18日|分类:保险理赔 |6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余某(委托人)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购买有车损险,一次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被不明物体撞击车辆底盘,造成车辆发动机损坏,因余某正常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未能及时发现。后车辆无法行驶后,余某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余某再次使用事故车辆进行拒赔。

    余某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保险理赔,诉讼中,律师建议余某先行修理事故车辆并支付了全部修理费用。保险公司主要以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有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得再次使用事故车辆为由进行抗辩。

    律师认为,高速公路属于封闭的特殊环境,正常行驶的车辆速度快,且车流量大。发生保险事故的具体时间委托人并不清楚,对事故的具体情况不清楚,不能理解成为保险事故已经发生且处于损失固定状态。事故的损失应当以车辆最终完全停好时为准。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法院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委托人的全部修理费用。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