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本地的,一般可以在这里离婚,但具体能否办理离婚需视情况而定,这里所说的“这里”指的是非户籍所在地的地点,而能否在这些地点办理离婚,关键在于这些地点是否满足特定的法律条件。
1.对于协议离婚而言,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希望以协议方式离婚,且双方均不在此地有常住户口,那么通常无法在此地办理协议离婚。
2.对于诉讼离婚来说,情况就有所不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某些例外情况下,如被告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或被监禁等,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因此,如果非户籍所在地的地点是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或者满足其他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条件,那么在此地办理诉讼离婚就是可能的。
外地人不在本地时,如果想要通过协议方式离婚,通常需要在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协议离婚必须在男女双方任意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进行。
1.如果外地人不在本地,且双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也不在此地,那么当地的民政局通常不会受理他们的离婚申请。
2.外地人如果想要离婚,且双方已经就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那么他们可以选择通过法院办理诉讼离婚。
3.通过法院办理诉讼离婚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被告必须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等。
4.他们还需要准备相关的诉讼材料,如民事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以及被告的居住证明等。
因此,对于外地人不在本地的情况,如果想要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可能需要回到户籍所在地进行办理。
外地人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时,需要准备以下四份主要材料:
1.民事起诉状:这是表达原告诉讼请求和理由的重要文件。在起诉状中,原告需要明确陈述自己的离婚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是法院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的基础。
2.身份证复印件:这是证明原告身份的必要材料。在立案时,法院会查验原告的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案件材料的一部分。
3.结婚证复印件:这是证明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的重要证据。同样地,在立案时,法院会查验结婚证的原件,并留存复印件,若结婚证遗失或损毁,原告需要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材料。
4.被告的居住证明:这是证明被告近一年以上在立案的法院辖区内居住的关键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被告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那么当地的法院就有权受理该离婚案件。
因此,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居住证明,以证明被告满足这一条件,准备好以上四份材料后,外地人就可以向当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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