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后,要求对方支付所谓的“分手费”是不可以的,且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1.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会受理。
若以“分手费”为名要求支付一定的财物,则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可能获得法律支持的。这是因为,在长期的非法同居生活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对一些财产产生共有关系。
2.若同居一方主张分割同居期间产生的共有财产,法院是会支持的。但分手费并不属于共有财产的范畴,它更多是基于双方的情感纠葛而提出的,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所以,分手后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是不可取的。
法律上对分手费的认定主要基于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1.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的行为而产生的。
这种行为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2.要使分手费成立,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意思表示真实,即双方或一方在给付分手费时是出于自愿和真实的意思表示。
(2)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双方或一方在作出给付分手费的决定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即分手费的给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分手费才能在法律上得到认定。
分手费索要本身并不合法。
1.虽然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但由于它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索要分手费的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2.在实践中,即使一方不愿意给予分手费,法律也不会对此进行干涉。若被索要分手费的一方认为对方是敲诈,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
3.情侣分手索要分手费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敲诈行为,因为分手费往往是由一方自愿给予的。即使一方不愿意给予,只要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进行索要,就不能认定为敲诈。
因此,分手费索要并不合法,且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在面对分手费索要时,双方应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协商或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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