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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律亲笔: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发布者:雷婷律师|时间:2022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431人看过

《民法典》第1054条定,无效或者被撤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利和义务。同居期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过错方的原判决。重婚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的,无过错方有权请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不合法婚姻,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

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如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发生姻亲关系。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财产的处理。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居期间会形成共有财产或负有共同债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财产或债务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不是简单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双方对无效婚姻的形成存续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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