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该条规定,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不合法婚姻,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不适用。
下面从三个方面谈谈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一)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从结婚时起就无效,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始终就不是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相互之间不享有夫妻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义务。如当事人没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没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不发生姻亲关系。
(二)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男女所生的子女是非婚生子女,适用民法典有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合法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一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当事人必须妥善处理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当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三)财产的处理。
无效婚姻的当事人虽然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在同居期间会形成共有财产或负有共同债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财产或债务先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此,人民法院分割财产时,不是简单地一分为二,而是要考虑双方对无效婚姻的形成、存续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