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婚内一方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案件较多,笔者代理了这类案件,并查阅了一些案例,对此类案件的代理思路进行了归纳总结,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双方是否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
根据《民法典》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婚内将财产赠与他人的案件中,如果认定婚内一方与他人属于不正当男女关系,那么赠与行为就会被认定为无效,从而判决返还财产。
那么什么是不正当男女关系?从法律上讲就是同居关系、重婚等,比如情妇、情夫、小三、二奶、小白脸等不是夫妻,但同居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关系。如果双方只是偶有暧昧、亲密聊天语言,没有其他越矩行为,是不足以认定为不正当男女关系的。
二、转款的性质需要查明。
首先要明确转款的性质,是否是单纯的赠与,双方之间有没其他的经济往来,比如合同、合作、借贷等,如果双方本就存在经济往来,又难以核实转款原委,一般法院不会一概判决全部返还。另,转款的金额、时间、次数、大小、款项的去向等都是需要查明的,是否是情谊行为?小额的是否可以认定为赠与?特殊日子赠与的特殊含义的部分是否需要返还?,这些细节直接关系到款项性质,是否返还的认定。
三、婚内一方和第三方的过错程度。
关于这一点,法院判决迥异。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违背公序良俗就属于无效行为,不论对错,应当全部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考虑婚内一方、第三方的过错,酌情部分返还。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婚内一方明知自己有婚姻,仍然与婚外异性发生关系,主观过错明显,而且有些第三方是“被小三”、“被二奶”的情形,婚内一方主观过错更重,如果简单按照第一种观点全部返还,势必会助长婚外情的不断发生,且分手后自己家庭毫无经济损失情形的蔓延。人民法院的判决不仅影响案件当事人,更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善良风尚的引领。因此,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当考虑判决的社会效果,扭转社会不良风气。
四、如果判决返还,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先行分割,然后再计算返还金额。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据此,在计算返还金额时,是否应当首先对赠与第三人的部分进行分割,第三人只需返还其中的一半,因为婚内赠与一方对自己的份额应当有处分权。但实际判决中,基本不进行分割,要求全部返还,笔者认为欠妥。
以上是笔者在代理案件中的一些感悟,也是对过往案件的一个总结学习。法律规定看似简单,但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个性和特点,审理过程中还应当以个案论,不是简单的套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