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大家最关心的就是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哪些可以分,哪些不能分,今天我们就上述问题进行梳理。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双方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
9、一方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
10、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下列财产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6、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原则如下:1、自愿协商的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2、协议不成时,平均分配,坚持男女平等原则;3、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4、有利于生产、生活原则;5、照顾无过错方原则;6、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