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雷婷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24日 133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 请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婷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律师 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 该公司员工
案由:分包合同纠纷
西安仲裁委员会(下称本会)根据申请人陕西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陕西某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下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签订的《施工分包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向本会递交的书面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仲裁条款项下的仲裁争议案。
根据《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董某担任仲裁员,本会主任指定田某、胡某担任仲裁员,由以上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本案。田某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卢某担任记录员。
申请人提出以下仲裁请求: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拖欠的工程款424400.2元,并从2019年5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暂计算至2022年10月10日为57914元
二、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庭审中,申请人增加仲裁请求:请求被申请人承担保全费2927元,财产保险费(诉责险费)1000元。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被申请人欠付申请人工程款424400.2元,被申请人同意在2023年3月17日前向申请人付款 200000 元,申请人收到该笔款项后,立即为被申请人办理解除保全;被申请人在2023年5月20日前向申请人付清剩余224400.2元。
二、若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任何一次付款义务,申请人可就被申请人未付全部款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欠付工程款424400.2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从2019年5月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三、本案仲裁费x元,保全费x元,共计x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在履行上述2023年5月20日付款义务时一并向申请人支付。
四、双方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本案就此终结。上述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制作本调解书予以确认。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