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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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破产区别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1日|分类:公司法 |451人看过


一、公司解散与破产区别

  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表现在:

  (1)清算的目的都是结束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在解散清算过程中,当发现企业资不抵债时应立即向法院申请实行破产清算。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清算的性质不同。解散清算属于自愿清算或行政清算,而破产清算属于司法清算;

  (2)被清算企业的法律地位不同。解散清算的企业宣告终止后,法人资格并没有完全丧失,在清算期内仍享有限制性的权利和经济行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其法人权利和行为完全丧失,清算机构依法取得破产企业财产的管理权、处分权。

  (3)处理利益关系的侧重点不同。解散清算一般不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清算时除了结束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以外,重点是分配企业剩余财产,调整企业内部各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资不抵债,因此,清算时主要是调整企业外部各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即将企业有限的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二、公司清算的原因有哪些

  公司解散主要分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思而自愿进行的解散,强制解散是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公司进行的非自愿性质的解散公司解散原因主要有:

  (1)公司存续期届满,只要章程成立法规定公司存续期的,…旦期限届满,除公司依法申请延长存续期外,公司必续解散;

  (2)公司设立的宗旨已实现或公司经营业务已完成;

  (3)股东全体同意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

  (4)股东过少,不是法定人数;

  (5)公司和其他公司合并而解散原公司;

  (6)公司破产;

  (7)因法院裁决或政府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

  (8)公司遇到重大损害或经营特别困难时向法院提出申请。公司解散程序因解散是否自愿而不同。

  自愿解散程序为:

  (1)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且该决议要以重度特别决议进行;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一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在解散开始一定时期内,董事和监察人要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行解散登记,一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登记,解散即正始生效。如果董事和监察人没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解散登记,政府主管部门可根据职权或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公司设立登记。强制解散程序为:

  (1)董事会通知股东。在公司解散开始后,除破产原因外,董事会应立即公告通知股东并以专函形式通知记名股东。若因为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出具公告说明。

  (2)董事、监察人申请解散登记。非破产原因而解散,董事、监察人同样应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解散登记,因破产原因而解散,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破产登记。

  三、公司解散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解散是否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因国家而异,英国实行“先算后散”体制,解散即意味着公司法人人格的终止,我国实行“先散后算”的体制,美国、日本和欧洲大陆国家亦然,这种解散并不导致公司法人人格消灭,只是导致清算程序的发生。只有清算完成后,公司的法人人格才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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