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
分析
法律依据
1
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有约定,从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以下简称民诉解释)。
2
售后回租认定
首先明确在法律上确认了售后回租的融资租赁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下称解释)。
3
租赁物所有权归属
一般情况下,租赁物所有权归出租人,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合同法第242条、第250条及解释第4条、第10条规定。
4
租赁物保管及维护义务。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维修义务人是承租人。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即谁占有谁负责。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
合同法第247条;
解释第7条。
5
租赁物选择权归承租人
融资租赁标的物选择权一般情况下归属于承租人;
若出租人干预承租人选择租赁物,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主张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举证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合同法第237条;
解释第6条、第17条以及第19条。
6
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
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由于租赁物是由承租人选择,故不应当由出租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干预选择的需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244条。
7
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即由承租人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24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