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3月1日,刘某与张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刘某将其名下的某房屋出租给张某;租赁期限为2年,自2015年3月1日至2017年2月28日;租金为每月3000元,每月3日之前支付当月租金。
双方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各自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双方无任何争议。
2017年3月1日,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双方并未续约,承租人张某继续在租赁房屋中居住,张某却再也没有向孙某支付房屋租金。
孙某多次向张某主张租赁房屋的租金,但张某以双方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向孙某支付。
【孙某咨询问题】《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张某占用了孙某的房屋,此时孙某是否有权要求张某支付租金。
【律师解答】
其一、孙某与张某在2015年3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双方已经在2017年2月28日将该《房屋租赁合同》履行完毕。
其二、张某在《房屋租赁合同》届满后继续使用租赁房屋,且孙某并未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就涉案房屋形成了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张某应履行向孙某支付租金的义务。
其三、本案中,孙某可以就是否继续租赁房屋事宜与张某协商,达成新的协议内容。
其四、在协商不成情况下,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事实和法律的规定,要求张某向其支付欠交房屋租金及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