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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刑三年以上能否免予刑事处罚?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03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527人看过


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

——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春伟,男,1989 年 2 月 18 日出生,在读高中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 2006年 5 月 8 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史熠东,男,1989 年 3 月 2 日出生,在读高中学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 2006 年5 月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犯抢劫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2006 年 5 月 3 日 23 时 40 分许,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结伙,在上海市闵行区莘朱路1398 弄 69 号上海新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附近,采用扼颈、捂嘴等方法,从途经该处的被害人高某某处劫得现金人民币 1700 余元及价值人民币 100 元的迪比特手机 1 部。2006 年 5 月8 日,被告人史熠东因形迹可疑受到公安机关查询时,主动交代了上述抢劫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李春伟。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春伟、史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结合两名被告人犯罪时未成年、史熠东还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史熠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史熠东以量刑过重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史熠东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提出,史熠东犯罪时未成年,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又系初犯,且本案的赃款、赃物已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请求对史熠东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出庭意见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史熠东、原审被告人李春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两名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成年,其中上诉人史熠东还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史熠东、李春伟在共同抢劫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当,并无主从之分,故辩护人提出史熠东属从犯的意见不能成立。但上诉人史熠东悔罪态度较好,且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应免予刑事处罚,故对史熠东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刑初字第 1385 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即被告人李春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6)闵刑初字第 1385 号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人史熠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史熠东犯抢劫罪,免予刑事处罚。

 

扣押在案的赃款、财物发还被害人,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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